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整頓戶外廣告的通告
青島市人民政府
青政發(fā)(1998)110號
[1998-7-9]
各區(qū)人民政府,各有關部門和單位:
為進一步改善市容環(huán)境,迎接第四次全國城市衛(wèi)生檢查評比活動,爭創(chuàng)首批國家優(yōu)秀旅游城市,根據《青島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》和市政府一九九八年城市管理工作目標,市政府決定對全市的戶外廣告進行全面清理和整頓,F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:一、凡在市南、市北、四方、李滄四區(qū)以及東海路、海爾路、小白干路、308國道城陽段、西元莊至流亭高架路、市區(qū)至嶗山下清宮旅游干線設置的燈箱廣告、霓虹燈廣告、路牌廣告、顯示屏廣告、大型立柱廣告等商業(yè)廣告和大型戶外宣傳設施,均屬于清理整頓的范圍。
二、屬于清理整頓范圍內的廣告設施,其產權單位未按《青島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》向青島市戶外廣告聯合審批辦公室(以下簡稱市聯審辦)辦理審批手續(xù)的,應當于1998年7月20日前,到市聯審辦補辦審批手續(xù)。已經市聯審辦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,超出批準期限的,產權單位應當于1998年7月20日前,辦理延期手續(xù)。
三、設置在遵義路、308國道東李轉盤以南和海爾路以西的大型鐵牌廣告,其產權單位應當按要求制定拆除計劃,于1998年7月25日前,報市聯審辦。需要改造的,應當制定改造方案,于1998年7月25日前,到市聯審辦辦理審批手續(xù)。
四、戶外廣告的發(fā)布單位應當在廣告畫面的右下角注明產權單位和發(fā)布單位。否則,作為無主廣告處理。
五、對清理整頓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施,其產權單位未按本通告規(guī)定辦理審批手續(xù)的,自1998年7月27日起,由市有關部門組織拆除,并按《青島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》的規(guī)定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。
六、城市管理、工商、規(guī)劃、市政、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,共同做好這次戶外廣告的清理整頓工作。
戶外廣告設施的產權單位和發(fā)布單位應當按照本通告的要求,支持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,確保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進行。